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Workers Mutual Aid Association,縮寫是 GWM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各級工會統一組織,職工自愿參加,集中統一管理,多渠道籌集資金,統一服務標準,通過互助合作方式實現會員保障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繼承工會組織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弘揚職工群眾團結互助的偉大品格,發揮補充保障作用,為工運事業服務,為職工群體服務,使職工群眾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總工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等有關的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二)開展為會員提供教育、培訓、康復指導、咨詢服務、會員救助、慰問等活動;
(三)職工互助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調劑、給付、保值增值;
(四)參與或協助工會組織開展教育、咨詢、服務;
(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以上業務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由省內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的用人單位;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能夠指派專人履行職工互助保障工作職責;
(四)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用人單位的職工;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同意并授權本單位(或工會組織)辦理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相關手續;
(四)自愿參加至少一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參加職工互助保障計劃的申請表,并繳納相應的會(保)費,經本會審核同意,即享有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有效性的確定以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當年會員數據庫資料為準,定期公布。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行使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至少一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按期繳納會(保)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一)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二)被行政機關吊銷許可證件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九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后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后,本會及時修改會員數據庫信息。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一般不少于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對本會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5年召開1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代表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并、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并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代表。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應當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成立由黨員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常務理事會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建聯絡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換屆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經同意方可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注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七)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處分;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二)制訂本會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四)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理事長應當5個工作日內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和主持臨時會議。
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代表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一般為理事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或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理事長應當5個工作日內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代表或理事(或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議原則上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且為奇數。
理事長、副理事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理事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延期1屆),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名譽職務、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理事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廣東省內工作或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四條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會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立秘書長。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適用于選任制秘書長);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并實施各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如不設立秘書長,秘書長職權可由理事長代為行使。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執行委員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執行委員會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執行委員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范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形成決議。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會的授權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一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保)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和《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七條 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開展職工互助保障活動收取的會(保)費;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贊助;
(三)政府、行政和工會的資助或補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保)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保)費為會員參加各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繳納的費用。
第六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收取的會(保)費標準應當明確,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單獨制定會(保)費標準,不重復收取。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對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七條 本會每年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理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七十二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七十四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保)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七十七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七十八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對黨忠誠、干凈擔當,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采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七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八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八十二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八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八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未及時清算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十六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七條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九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